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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指南

2021-10-14 11: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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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duplicated documentation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indicate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cachet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check。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examination and approval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register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

机构institution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及姓名、业务范围business scope、驻在期限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⑴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appraise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 CA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superintend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cargo agent商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notary organ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consulate认证authentication)和资信证明certificate of creditworthiness; credit certification(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assets负债及损益profit and loss (P&L);年报annual report;)

4、常驻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agency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tenancy文件;

5、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statute、董事会董事director名单;

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premise     lease of houses   house rental contract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登记证复印件;

(5)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4)登记证复印件;

(5)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无需提交。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

(4)首席代表签署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5)登记证复印件;

(6)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首席代表/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首席代表/代表的任职文件及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拟变更的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登记证

   

* 备案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派驻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变更证明或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须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  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  登记证;

(5)  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收取人民币600元。

变更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其中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300元;工作证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咨询方式

广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ttp://www.gzaic.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市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咨询电话:96633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

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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